《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 全新解讀
規范的體系定位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并自2021年開始陸續批準發布了40項全文強制的工程建設規范。《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以下簡稱規范)即是其中之一。
圖 /“技術法規”體系圖
規范的發布
2023年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22年底189號文件發布,批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圖 / 國家公告
規范的主要內容
規范適用于各類地上和地下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等各類房屋建筑、軌道交通工程、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公路隧道工程的人民防空工程、加油加氣加氫站,管廊或共同溝及電纜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與設施、各類生產裝置,塔和筒倉等構筑物,不適用于可燃氣體和液體的儲罐或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集裝箱堆場,核電工程及其建筑,軍事建筑和工程,礦山工程,炸藥和煙火爆竹等火工品建筑和工程。
規范主要內容是:
1、建筑防火的目標與功能、消防救援設施的基本規定;
2、建筑總平面布局的一般要求及工業建筑與民用建筑防火間距和消防救援基本要求;
3、建筑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的基本要求;
4、建筑結構耐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5、建筑構造與裝修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6、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的功能、性能要求;
7、消防設施設置場所的功能、性能要求;
8、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9、電氣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10、建筑施工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11、建筑使用與維護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規范的主要技術要求變化
1、明確了建筑防火的主要目標和建筑防火系統中各子系統的功能目標和主要性能要求;
2、明確了各防火子系統的底線要求;
3、明確了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劃分、疏散距離、消防設施設置等重要防火技術措施的確定原則;
4、調整了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
5、明確了確定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標準的原則和既有建筑密集區的防火要求;
6、系統完善了消防救援設施要求;
7、完善強化了人員疏散與避難設施的設置要求;
8、強化了結構耐火要求,明確要求驗算或驗證建筑結構的耐火性能;
9、擴大了民用建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范圍;
10、明確了各類防火門、防火窗、防火玻璃墻的基本功能、性能和不同設置部位的基本耐火性能要求;
11、調整了倉庫建筑的防火分區與安全出口的設置要求;
12、調整了鍋爐、柴油發電機用房要求;
13、適當提高了建筑高度大于100m、150m和250m建筑的有關防火要求強化了消防設施防護和標識的設置要求;
14、增加了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基本要求;
15、其它細節完善。
與現行技術標準的關系
發布通知中廢止了相應標準的強制性條文,包括條文及其強制性,在相關標準未修訂的銜接階段,只廢除其強制性,在執行過程中:當原標準條文與規范不重復、不矛重或不低于規范規定時,保留原條文但為推薦性條文;當原標準條文與規范條文重復時,在修訂相關技術標準時直接引用通用規范或刪除;當原條文與規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規范規定時,原條文廢止。
執行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規范未明確規定的消防設施和防火技術,在建設、使用和維護中,應根據規范第2章的基本要求及相應消防設施或建筑防火系統的功能、性能要求和技術標準確定其設計、施工、驗收、使用和維護的要求。
在一項建設工程中設置的消防設施,或采用的防火技術是否符合規范的要求,要根據規范有關相應消防設施或防火技術的基本要求,設置該消防設施或采用的防火技術的功能目標,按照其可以具備的性能和功能判定,并在此基礎上確定相應技術性能和相關參數指標。
此新規范的發布,標志著我國建筑防火標準邁入了更為科學、實用的新階段,將大大提高整體消防安全水平。